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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后旧版标签使用期限问题的咨询函》(中食协函[2016]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