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乳协〔2014〕6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是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该类液态奶产品的类别名称。调制乳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特性使用“XX奶”作为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上标识产品类别“调制乳”。涉及营养声称的标示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