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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淀粉生产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淀粉生产是否可以使用工业硫磺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
专此函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