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050—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025-03-16 发布 2027-03-16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 28050—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了强制标示的营养素和提示语;
—修改了能量和部分营养成分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可选择标示内容,增加了其他补充信息;
—修改了部分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修改了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增加了第8章;
—修改了部分营养素参考值(NRV);
—修改了营养标签格式;
—修改了部分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增加了附录E“预包装食品份量参考值的推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有关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如标示营养标签应按本标准实施。
2 术语和定义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及其他补充信息。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
2.2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3 能量
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成分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热量。
食品中能量的计算根据以下供能成分标示值与相应能量换算系数的乘积加和而得。
供能成分的能量换算系数分别为(kJ/g):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
当标示膳食纤维含量时,以8 kJ/g为换算系数计算其能量。
2.4 营养素
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及正常代谢所必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5 营养成分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其他有益于生理机能的食物成分。
除以下术语和定义外,其他营养成分的术语和定义参照GB/Z 21922。
2.5.1 蛋白质
食品中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组成单位。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根据氮含量与蛋白质折算系数乘积或各氨基酸含量总和确定。
2.5.2 脂肪和脂肪酸
脂肪又称甘油三酯,由脂肪酸和甘油结合而成。
脂肪酸是有机酸中链状羧酸的总称,分为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
饱和脂肪酸是碳链上不含双键的脂肪酸总和。
不饱和脂肪酸是碳链上含有双键的脂肪酸总和,仅包括顺式(cis)结构。碳链上含有一个双键为单不饱和脂肪酸,含有两个及以上双键为多不饱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指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和天然存在的、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非共轭反式(trans)双键的脂肪酸总和。
2.5.3 碳水化合物
糖、寡糖、多糖的总称。
每100 g或每100 mL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可采用减法计算而得。
减法:碳水化合物=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当标示膳食纤维含量时,还应减去其含量。
当蛋白质和脂肪含量达到“0”界限值,且碳水化合物来源为糖和(或)淀粉时,也可采用加法。
加法:碳水化合物=糖+淀粉。
2.5.4 糖
专用于营养标签标示的糖特指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之和。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营养标签比较食品能量和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参考值。
营养素参考值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制定,适用于36月龄以上(>36月龄)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根据单位质量(每100g、每100mL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营养素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可以计算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记为营养素参考值%或NRV%。
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见附录A。
2.7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 1 含量声称
对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描述和说明。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来源”“高”“富含”“低”“无”“不含”“瘦”等。
2.7.2 比较声称
与同类食品相比较,对食品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变化状况的描述和说明。比较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对某营养成分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描述和说明。
2.9 可食部
食品中可食用的部分,即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2.10 份量参考值
当营养标签按“份”标示营养成分表时,推荐使用的每份食品参考质量或体积(以可食部计)。
2.11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3 基本要求
3.1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营养标签,所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和特性说明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如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等,其内容应当与汉字含义一致,字高不得大于汉字的字高。
3.3 营养成分表应清晰、醒目、持久,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特殊情况除外),需与包装或标签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
3.4 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具体数值标示;以每份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3.5 营养标签应符合附录B的格式规范,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营养特性、包装面积大小和形状等因素进行选择。
3.6 营养标签应标示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3.7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4.2 当对4.1以外的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4.3 当预包装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强化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4.4 当食品或其配料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5.1 营养成分
鼓励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钙、铁、锌,以及表1中列出的其他成分。
表 1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a |
表达单位b |
修约间隔c |
“0”界限值 (每100 g或100 mL) |
|
能量 |
千焦(kJ) |
1 |
≤17千焦(kJ) |
|
蛋白质 |
克(g) |
0.1 |
≤0.5克(g) |
|
脂肪 |
克(g) |
0.1 |
≤0.5克(g) |
|
—饱和脂肪 (或饱和脂肪酸) |
克(g) |
0.1 |
≤0.1克(g) |
|
—反式脂肪酸 |
克(g) |
0.1 |
≤0.3克(g) |
|
—单不饱和脂肪 (或单不饱和脂肪酸) |
克(g) |
0.1 |
≤0.1克(g) |
|
—多不饱和脂肪 (或多不饱和脂肪酸) |
克(g) |
0.1 |
≤0.1克(g) |
|
—n-3多不饱和脂肪酸(或ω-3多不饱和脂肪酸) |
毫克(mg) |
1 |
≤20毫克(mg) |
|
—α-亚麻酸 |
毫克(mg) |
1 |
≤5毫克(mg) |
|
—二十碳五烯酸(EPA) |
毫克(mg) |
1 |
≤5毫克(mg) |
|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
毫克(mg) |
1 |
≤5毫克(mg) |
|
胆固醇 |
毫克(mg) |
1 |
≤5毫克(mg) |
|
碳水化合物 |
克(g) |
0.1 |
≤0.5克(g) |
|
—糖 |
克(g) |
0.1 |
≤0.5克(g) |
|
—乳糖 |
克(g) |
0.1 |
≤0.5克(g) |
|
膳食纤维[或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膳食纤维(以单体成分计)] |
克(g) |
0.1 |
≤0.5克(g) |
|
钠 |
毫克(mg) |
1 |
≤5毫克(mg) |
|
维生素A |
微克视黄醇当量 (μgRE) |
1 |
≤10微克视黄醇当量(μgRE) |
|
维生素D |
微克(μg) |
0.1 |
≤0.1微克(μg) |
|
维生素E |
毫克α-生育酚当量 (mgα-TE) |
0.01 |
≤0.20毫克α- 生育酚当量(mgα-TE) |
|
维生素K |
微克(μg) |
0.1 |
≤1.6微克(μg) |
|
维生素B1(硫胺素) |
毫克(mg) |
0.01 |
≤0.03毫克(mg) |
|
维生素B2(核黄素) |
毫克(mg) |
0.01 |
≤0.03毫克(mg) |
|
维生素B6 |
毫克(mg) |
0.01 |
≤0.03毫克(mg) |
|
维生素B12 |
微克(μg) |
0.01 |
≤0.10微克(μg) |
|
维生素C(抗坏血酸) |
毫克(mg) |
0.1 |
≤2.0毫克(mg) |
|
烟酸(烟酰胺) |
毫克(mg) |
0.1 |
≤0.3毫克(mg) |
|
叶酸 |
微克或微克叶酸当量(μg或μgDFE) |
1 |
≤8微克(μg) |
|
泛酸 |
毫克(mg) |
0.01 |
≤0.10毫克(mg) |
|
生物素 |
微克(μg) |
0.1 |
≤0.6微克(μg) |
|
胆碱 |
毫克(mg) |
0.1 |
≤9.0毫克(mg) |
|
钙 |
毫克(mg) |
1 |
≤8毫克(mg) |
|
磷 |
毫克(mg) |
1 |
≤14毫克(mg) |
|
钾 |
毫克(mg) |
1 |
≤20毫克(mg) |
|
镁 |
毫克(mg) |
1 |
≤3毫克(mg) |
|
铁 |
毫克(mg) |
0.1 |
≤0.3毫克(mg) |
|
锌 |
毫克(mg) |
0.01 |
≤0.10毫克(mg) |
|
碘 |
微克(μg) |
0.1 |
≤3.0微克(μg) |
|
硒 |
微克(μg) |
0.1 |
≤1.0微克(μg) |
|
铜 |
毫克(mg) |
0.01 |
≤0.03毫克(mg) |
|
氟 |
毫克(mg) |
0.01 |
≤0.02毫克(mg) |
|
锰 |
毫克(mg) |
0.01 |
≤0.06毫克(mg) |
|
a营养成分可以选择括号内外任一名称进行标示,当有“或”字时仅可选其一。 b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可选择括号内外任意一种或两者同时使用。 c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应为修约间隔的整数倍。 |
|||
5.2 营养声称
当能量或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能量或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符合表C.2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能量或该营养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5.3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当能量或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营养声称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对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5.4 份量标示
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E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进行标示。
5.5 其他补充信息
允许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以下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描述能量时,允许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进行说明。
—描述钠含量时,允许使用“盐”字进行说明。
—描述脂肪含量时,允许使用“油”“脂”等文字进行说明。
—可以使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条目。
6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与表达方式
6.1 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2 当标示4.1以外的营养成分时,应采取增大字号、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或调整颜色(文字或背景颜色)等形式使4.1强制标示内容更加醒目。
6.3 当标示GB 14880和有关公告中允许强化的表1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成分之后。
6.4 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标示值的确定方法。
6.5 当每100 g或100 mL食品中能量或某营养成分含量小于或等于表1规定的“0”界限值时,应标示为“0”。当使用“每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也依此进行判断。
6.6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字高不得超过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6.7 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测量值或计算值,与标示值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
能量和营养成分 |
允许误差范围 |
|
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或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或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膳食纤维(以单体成分计)],维生素,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 |
≥80%标示值 |
|
食品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 |
≤120%标示值 |
7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
—生鲜食品和粮食籽粒,如畜禽肉、鱼虾蟹贝、鲜蛋、蔬菜水果、菌藻类等;
—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单一原料干制品,如谷物和杂粮等;
—包装饮用水、茶叶;
—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饮料酒;
—每日食用量≤10g(mL)的预包装食品和单一原料调味品;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 cm2的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上述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标示营养标签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8 其他
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范围及标示方式按照GB 1343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