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89.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2022-06-30 发布 2022-12-3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本标准与GB 4789.2—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附录B;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修改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检验程序;
—修改了操作步骤;
—修改了附录A。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菌落总数(Aerobic plate count)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菌落总数aerobicplatecount
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如培养基、培养温度和培养时间等)培养后,所得每g(mL)检样
中形成的微生物菌落总数。
3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a)恒温培养箱:36℃±1℃,30℃±1℃。
b)冰箱:2℃~5℃。
c)恒温装置:48℃±2℃。
d)天平:感量为0.1 g。
e)均质器。
f)振荡器。
g)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刻度)、10 mL(具0.1 mL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h)无菌锥形瓶:容量250 mL、500 mL。
i)无菌培养皿:直径90 mm。
j)pH计或pH比色管或精密pH试纸。
k)放大镜或/和菌落计数器。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见A.1。
4.2 菌落总数测试片:应符合GB 4789.28中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质量控制要求,且主要营养成分与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配方一致。
4.3 无菌磷酸盐缓冲液:见A.2。
4.4 无菌生理盐水:见A.3。
5 检验程序
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见图 1 。

图 1 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
6 操作步骤
6.1 样品的稀释
6.1.1 固体和半固体样品:称取25 g样品置于盛有225 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均质杯内,8 000 r/min~10 000 r/min均质1 min~2 min,或放入盛有225 mL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 min~2 min,制成1∶10的样品匀液。
6.1.2 液体样品:以无菌吸管吸取25 mL样品置于盛有225 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锥形瓶(瓶内可预置适当数量的无菌玻璃珠)中,充分混匀,或放入盛有225 mL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 min~2 min,制成1∶10的样品匀液。当结果要求为每g样品中菌落总数时,按6.1.1操作。
6.1.3 用1 mL无菌吸管或微量移液器吸取1∶10样品匀液1 mL,沿管壁缓慢注于盛有9 mL稀释液的无菌试管中(注意吸管或吸头尖端不要触及稀释液面),在振荡器上振荡混匀,制成1∶100的样品匀液。
6.1.4 按6.1.3操作,制备10倍系列稀释样品匀液。每递增稀释一次,换用1次1 mL无菌吸管或吸头。
6.1.5 根据对样品污染状况的估计,选择1个~3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液体样品可包括原液),吸取1 mL样品匀液于无菌培养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培养皿。同时,分别吸取1 mL空白稀释液加入两个无菌培养皿内作空白对照。
6.1.6 及时将15 mL~20 mL冷却至46℃~50℃的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可放置于48℃±2℃恒温装置中保温)倾注培养皿,并转动培养皿使其混合均匀。
6.2 培养
6.2.1 水平放置待琼脂凝固后,将平板翻转,36℃±1℃培养48 h±2 h。水产品30℃±1℃培养72 h±3 h。如果样品中可能含有在琼脂培养基表面蔓延生长的菌落,可在凝固后的琼脂培养基表面覆盖一薄层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约4 mL),凝固后翻转平板,进行培养。
6.2.2 如使用菌落总数测试片,应按照测试片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规程操作。
6.3 菌落计数
6.3.1 可用肉眼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或菌落计数器,记录稀释倍数和相应的菌落数量。 菌落计数以菌落形成单位(colony forming unit, CFU)表示。
6.3.2 选取菌落数在 30 CFU~300 CFU 之间、无蔓延菌落生长的平板计数菌落总数。低于 30 CFU的平板记录具体菌落数,大于 300 CFU 的可记录为多不可计。
6.3.3 其中一个平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较大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作为该稀释度的菌落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分布又很均匀,可计算半个平板后乘以 2,代表一个平板菌落数。
6.3.4 当平板上出现菌落间无明显界线的链状生长时,则将每条单链作为一个菌落计数。
7 结果与报告
7.1 菌落总数的计算方法
7.1.1 若只有一个稀释度平板上的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计算两个平板菌落数的平均值,再将平均值乘以相应稀释倍数,作为每g(mL)样品中菌落总数结果,示例见B.1。
7.1.2 若有两个连续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时,按式(1)计算,示例见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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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N—样品中菌落数;
∑C—平板(含适宜范围菌落数的平板)菌落数之和;
n1—第一稀释度(低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n2—第二稀释度(高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d—稀释因子(第一稀释度)。
7.1.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上菌落数均大于300 CFU,则对稀释度最高的平板进行计数,其他平板可记录为多不可计,结果按平均菌落数乘以最高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3。
7.1.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小于30 CFU,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4。
7.1.5 若所有稀释度(包括液体样品原液)平板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5。
7.1.6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不在30 CFU~300 CFU之间,其中一部分小于30 CFU或大于300 CFU时,则以最接近30 CFU或300 CFU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示例见B.6。
7.2 菌落总数的报告
7.2.1 菌落总数小于100 CFU时,按“四舍五入”原则修约,以整数报告。
7.2.2 菌落总数大于或等于 100 CFU 时,第三位数字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修约后,采用两位有效数字,后面用 0 代替位数;也可用 10 的指数形式来表示,按“四舍五入”原则修约后,采用两位有效数字。
7.2.3 若空白对照上有菌落生长,则此次检验结果无效。
7.2.4 称重取样以CFU/g为单位报告,体积取样以CFU/mL为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