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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2.1规定的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