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使用,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答:可以,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答:如果不同字号或字体颜色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则应该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名称。
答:一)应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的专用名称;(二)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
答:一般是标示为“配料”或“配料表”,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标示“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答:可食用包装物容易和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
答:当该复合配料加入量≥25%时或该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同时满足该复合配料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25%时,不需要展开标示。
答: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
答: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答: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答:具体菌种名单可以查询“士海食标”公众号中“食品原料查询”工具。
答:应当如实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