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该复合配料加入量≥25%时或该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同时满足该复合配料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25%时,不需要展开标示。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